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 申请划定矿区 ● 办文时限:30个工作日 ● 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申请→窗口收文→地矿股承办人初审→股长审核→组织现场划定范围(用地股、测绘队参加)→局会审→局长审批→窗口发文(图) ● 所需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方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矿山名称;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4)、租用(承包)土地手续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意见。 办理采矿登记 ● 办文时限:自收到开采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予以注销。 ● 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申请→窗口收文→地矿股承办人初审→股长复审→主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发文 ● 所需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文(含矿区范围图); (4)、占用林地的应当有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 (5)、县水利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6)、县环保局审批的《环境报告书》; (7)、开采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图件、未经过地质勘查的,应当有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简测地质储量报告; (8)、经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准采证》; (9)、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任书; (10)、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营业执照